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竞争力,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普通高校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校教育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主动适应社会需要具有明显的导向作用,更是人才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深入基层和西部及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
第四条 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就业工作的指导、督查与考评,各二级学院按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为贯彻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学校成立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公布),严格按照教育部“三严禁”、“四不准”就业工作要求,全面负责推进全校就业工作。
第六条 就业指导中心职责: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审核、汇总、上报全校毕业生生源和上传就业数据等。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就业率统计、就业核查和就业情况追踪等工作。
四、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的审核和发放。办理毕业生派遣和往届生改派等事宜。
五、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并持续维护高质量企业(就业基地)库。
六、组织校园“双选会”和招聘活动。
七、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咨询工作。
八、负责就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通过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新媒体做好就业宣传。
九、负责收集各类社会评价,开展就业质量跟踪调查,完成就业质量报告撰写发布及就业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共同担任,实行双领导责任制,领导本学院开展就业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就业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
二、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就业教育、创业教育和诚信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价值观,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讲座、就业咨询,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三、负责本学院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生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推荐与审核、就业协议书发放与日常管理。
四、开展本学院相关专业的就业市场调查,举办院级毕业生双选会,组织毕业生参加学校及各类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满意、高质量就业;
五、建立本学院就业信息宣传渠道,积极与就业指导中心沟通,畅通毕业生就业手续、就业监督与反馈渠道。
六、组织开展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与调查,为招生、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表格的填写需做到诚实、守信,在了解单位需求意向的同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二、认真学习国家、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服从国家和学校的合理安排。
三、接受学校和学院开展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完成《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等课程学习任务,提升职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四、认真、严肃填写和核对所有就业相关材料中个人姓名、专业、生源所在地、报到证签往单位名称和档案信息等,务必做到准确无误。
五、与用人单位在进行双向选择后按相关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履行协议或合同约定,做到诚信就业。
第三章 就业程序
第九条 学校就业工作程序包括:统计发布毕业生源信息、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展就业指导、毕业生就业推荐、发布招聘信息、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调整处理遗留问题、毕业生跟踪调查、编制就业质量报告等。
第十条 毕业生就业程序包括:完成学业、掌握就业求职技巧、准备个人资料、参加招聘双向选择、签订《就业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报到上班等。
第十一条 单位招聘程序包括: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单位资质和需求信息、进行宣讲面试、审查考核、确定人选并签定《就业协议书》、入职培训等。
第十二条 毕业生的就业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毕业推荐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与职业规划教育是学校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方针政策,熟悉就业程序,掌握求职技巧,强化竞争意识,树立正确择业观念的主渠道。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要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
第十五条 毕业教育是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各学院要结合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就业选择自觉服从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是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重要材料,也是毕业生档案构成的重要材料之一。院校两级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相关要求,对毕业生进行组织鉴定和推荐,主要包括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五章 就业信息发布、供需见面会和双选会
第十七条 毕业生就业信息实行公开制度,学校通过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平台和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就业信息,各学院要充分向毕业生推送介绍就业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就业供需见面会与双选会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主渠道。双向选择活动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生活,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凡进校招聘毕业生的单位均须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按照《兰州工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第六章 就业方案制定与派遣
第二十条 就业指导中心依据各学院汇总上报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派遣方案,具体就业方案制定标准如下:
1.签订国有企事业单位及人事代理权单位的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
2.签订两新组织(即无人事代理权的用人单位)的毕业生到档案托管单位报到;
3.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回生源地人社部门报到继续择业;
4.升学的毕业生凭录取通知书到深造院校按期入学报到。出国、出境深造的毕业生到生源地人社部门报到。
就业方案一般在毕业年份的6月左右和8月底截止统计制作两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就业派遣方案报甘肃省教育厅,由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二十二条 《报到证》签发后,由各学院统一到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并及时通知毕业生签领,作为毕业生赴用人单位报到和进行个人档案、户籍托管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毕业2年期限内,因就业单位变更或其他原因需调整改派且符合改派条件的毕业生,可按照《兰州工商学院往届生手续办理须知》按程序办理改派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